为了规范无人机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例如,中国国务院、*军委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无人机的飞行管理、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安全评定指南》等法规的出台,为无人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航局发布《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等征求意见稿
12月15日,民航局发布通知,就《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两部文件征求意见,
其中,《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制定,提供了CCAR-92部第92.343条规定且符合如下限制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设计及其更改所需满足的适航要求: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i)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千克的固定翼,以及复合翼、倾转翼等复合构型;(ii)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千克的旋翼类(包括多旋翼构型)。
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适航标准作为适用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于符合第92.327条规定的情形,局方将根据《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AP-21-AA-2023-17)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自文件生效之日起,《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试行)》(AC-92-AA-2024-02)废止。
据了解,《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提供了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指导材料,适用于可有人驾驶的,纯电供能分布式电推进系统的,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公斤,最大乘客数不超过9座,非增压座舱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或最大结构巡航速度(二者取大者)小于463公里/小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给出的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用于符合CCAR-21部21.17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类别航空器中适用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设计及其更改所需满足的适航要求。
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适航标准作为满足适用性的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合格审定基础。对于仅使用该适航标准作为合格审定基础而没有添加或变更的设计,局方在型号合格审定时不要求申请人再单独制定专用条件,并获得批准。如果申请人采用了新颖独特设计,该适航标准不能完全覆盖或不适用于其研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局方将根据《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AP-21-AA-2023-17)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对于适用于该咨询通告的动力提升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动发动机和螺旋桨,可作为电动航空器的一部分按照H章和I章要求,随着动力提升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也可按局方可接受的适航标准单独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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